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錦源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有被害人之指訴及診斷證明書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審酌被告移審後經傳、拘未獲,嗣經通緝始遭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起將其羈押,並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裁定自同年五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被告上述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上項情形均仍存在,因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廖健男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雅貞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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