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2,331元,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6月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於99年5月28日寄存於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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