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75號原告 吳碧純 被告 吳秉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51/100000),及其上同地段4438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3樓之5(應有部分:全部),為原告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是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2,783元【計算式:土地(95,210元/㎡×2,070㎡×251/100000)+房屋438,100元=932,7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