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被告壬○○
之1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號丙○○
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
乙○○被告己○○
庚○○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8萬7,17
0元(即起訴狀速之聲明第一、二項合計,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土地部分以原告請求移轉土地應有部分與土地現行公告現值之乘積總和為據,訴之聲明第二項則以原告起訴時請求之金額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3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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