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三0五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係聲請人所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五千三百五十五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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