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玉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玉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可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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