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蘇弘欽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6177號、併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弘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即被告蘇弘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繳交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保證後,被告業獲釋放。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逃匿,有該保證金收據、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本院送達證書2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上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黃湘瑩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