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陸文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文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文豪先前(一)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31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3月及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8月確定;(二)於101年間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5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三)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1年度簡字第324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後上開3案件再由本院101年度聲字第4426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2年6月確定;(四)於101年間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9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
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五)於101年間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2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其後上開2案件再由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017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1年6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4年確定),於101年3月13日入監接續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10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陸文豪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