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01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王峻偉
楊鎮愷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唐稚琴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李昭媚
黃曉筑 林朝榮 被告 周小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複代理人 陳敦豪 律師
吳燕菁 被告 周小瑮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周咪崙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周瑋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周珣
周琪琪 被代位人 周譪倫
參加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周怡穎
楊雅雯 羅秀環 彭明珠
參加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周妤安 (110年10月21日解除委任)
車憲明 林昀霆
參加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周藹倫 」之記載,應更正為「周譪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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