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告 何俊郎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 律師被告安聯汽車修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原告主張基於「連帶保證人」之地位代被告清償廠房租金之債務,惟僅提出李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簽收單,其請求權依據有疑,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