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共拾包(淨重合計為玖點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該判決認扣案之安非他命10包與該案無關而未諭知沒收。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共10包(淨重合計為9.1公克),經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為鑑驗後,均確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民國94年9月15日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1紙在卷足憑(見偵卷第46頁),因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本院審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