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554號債權人耐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傅心怡 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建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原因事實之相關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