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72號債權人台中市傳愛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朱元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沙順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合夥或独資之證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