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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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552號債權人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具狀陳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