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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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海商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5186號異議人即債務人捷盛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炎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95年6月15日本院所為95年度促字第2518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95年度促字第25186號支付命令已於民國95年7月11日以前送達異議人(送達地址台北市○○○路○段○○○號7樓之4),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95年8月23日始行提出異議,已逾20日不變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