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茂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茂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茂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53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上訴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3023號判處上訴駁回確定。於90年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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