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義昌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義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義昌因強盜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93號其中偽造文書部分撤回上訴確定,強盜罪部分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629號上訴駁回確定。偽造文書罪部分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03號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強盜罪部分於99年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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