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雄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雄(簡稱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109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確定。於民國94年5月19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4日核准假釋出獄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魏瑞紅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