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原告 張憲正 被告 歐杰霖 被告 陳孝剛 (現更名為 陳秉楠 )被告 林哲平 被告 林豐盛 被告 江伯東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宋松璟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