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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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詩鈞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詩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詩鈞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13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11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