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637號聲請人 焦經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世金 即 黃正男 、 廖建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發票人黃世金即為黃正男之釋明資料(經查,黃正男無更名紀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