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調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調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簡調字第22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於調解程序亦準用之。
二、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在台南市○○區○○街○○巷○○號,有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據此,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
書記官巫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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