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簡字第29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度竹簡字第29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0,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