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家暴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歐陽漢菁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96年度聲減字第6064號附表:
┌────────┬────────┬────────┬────────┐│編號│1│2│3│├────────┼────────┼────────┼────────┤│罪名│傷害│恐嚇│││││││├────────┼────────┼────────┼────────┤│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95年10月29日│95年10月29日│││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偵│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第27950號│字第27950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2979│96年度簡字第2979│││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6年6月26日│96年6月26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2979│96年度簡字第2979│││判決││號│號│││├────┼────────┼────────┼────────┤││判決│96年7月28日│96年7月28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合│合│││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奪│拘役20日│拘役15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與編號2之罪定應│與編號1之罪定應│││備註│執行刑拘役30日│執行刑拘役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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