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竊盜、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6月、4月,現於台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3月8日法矯字第0960009068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97年3月5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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