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忠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忠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204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52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724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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