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936號抗告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吳哲銓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等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112號),提起抗告,本院於100年8月26日所為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936號),因原本及正本誤載,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一中第一行有關抗告人即受刑人誤載為「 吳哲詮 」,應更正為「吳哲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100年8月26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一中第一行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陳明珠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