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麗華 代理人 鍾欣惠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李逸洲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奕恩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毓璟
賴曉秋 朱逸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邱碧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9號裁定於民國109年9月18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有前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之資產總價值為新臺幣2,197,176元,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債權為695,943元,劣後債權為1,008元,債權總計為696,951元,經債務人於110年3月4日提出全額696,951元到院,後於110年3月8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於同年月9日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書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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