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58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吳子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錫麟 、 黃晨瑋 、 黃詩晴 、 黃嘉蓉 、 黃郁珊 (下稱黃錫麟等5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黃錫麟等5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錫麟等5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88元(51,279元+39,609元=90,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