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775號

原告 簡林池青

訴訟代理人 李杰儒 律師

被告 張明智

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 律師

顏福松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75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判決確定或其他原因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積欠被告新臺幣(下同)25萬元債務,然原告主張對被告亦有90萬元債權,又該債權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75號給付買賣價金訴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因被告提起上訴而未確定,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原告能否本於對被告之債權請求抵銷對被告負擔之25萬元債務,以上開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以避免裁判矛盾。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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