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48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信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