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33號原告 施梅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政融融 、 余玉仁 、 劉志晟 、 劉榮隆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