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惠竹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執聲字第246號,偵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7050、7051、8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惠竹前於民國103年6月24日經警查獲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8包(淨重16.0151公克;送驗數量:淨重16.0151公克、驗餘數量:淨重15.9836公克)等物,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1號判決確定,認為與本案犯罪無關,不予宣告沒收,然扣案之上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8包(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安保字第232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違禁物,依上開規定,自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一)被告吳惠竹於103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經本院於104年8月28日以103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詐欺取財罪部分),於104年9月21日確定,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6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二)被告於103年6月24日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03年度院安字第13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6號卷一第54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030700009號鑑驗書影本1份附卷足參(見103年度偵字第8421號卷第212至213頁),且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見103年度偵字第7051號卷第8頁反面、195至197頁),復參以被告為警採尿送檢驗結果亦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1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新竹市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影本各1份附卷可佐(見103年度偵字第8421號卷第215、222頁),堪認前揭扣案物品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
(三)而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經移送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26號審理後,固判處被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共4罪,轉讓禁藥種類:甲基安非他命)、詐欺取財罪(共6罪),惟就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部分,則認係與被告施用毒品有關之物,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得以佐證上開扣案物與本案有關,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又被告為警執行前開拘提因而查獲被告另於103年6月24日下午7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則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7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且未予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確定等節,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6號刑事判決書、103年度審易字第77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憑參。此外,復查無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業經宣告沒收銷燬之裁判或執行紀錄,此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均未經裁判予以沒收銷燬之宣告,堪以認定。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已經鑑驗用罄部分自無須宣告沒收銷燬。
四、末按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安非他命(Amphetamine)均屬安非他命類之中樞神經興奮劑,且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俗名通常混用,而一般用語之習慣,亦未詳加區分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而國內緝獲之安非他命藥物,多為甲基安非他命;施用安非他命後,尿液中僅可檢出安非他命,此觀諸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物藥品管理署)93年12月22日管檢字第0930012251號、95年7月7日管檢字第0950007209號函釋自明。是依卷附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1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見103年度偵字第8421號卷第222頁),本案被告於歷次陳述中所指之「安非他命」,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關於「安非他命」之記載,應均係「甲基安非他命」之誤,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表:
編號毒品鑑驗結果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①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②檢品外觀:透明結晶。③送驗數量:1.4191公克(淨重)。④驗餘數量:1.4181公克(淨重)。⑤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①保管字號:103年度院安字第139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6號卷一第54頁。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030700009號鑑驗書影本1份暨扣案物照片2張(見103年度偵字第8421號卷第104、212頁)。2甲基安非他命①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②檢品外觀:透明結晶。③送驗數量:3.8917公克(淨重)。④驗餘數量:3.8865公克(淨重)。⑤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①保管字號:103年度院安字第139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6號卷一第54頁。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030700009號鑑驗書影本1份暨扣案物照片2張(見103年度偵字第8421號卷第104至105、212頁)。3甲基安非他命①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②檢品外觀:透明結晶。③送驗數量:0.6609公克(淨重)。④驗餘數量:0.6586公克(淨重)。⑤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①保管字號:103年度院安字第139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6號卷一第54頁。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030700009號鑑驗書影本1份暨扣案物照片2張(見103年度偵字第8421號卷第104至105、212頁)。4甲基安非他命①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②檢品外觀:透明結晶。③送驗數量:3.9585公克(淨重)。④驗餘數量:3.9514公克(淨重)。⑤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①保管字號:103年度院安字第139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6號卷一第54頁。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030700009號鑑驗書影本1份暨扣案物照片2張(見103年度偵字第8421號卷第104、106、212頁)。5甲基安非他命①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②檢品外觀:透明結晶。③送驗數量:3.9693公克(淨重)。④驗餘數量:3.9634公克(淨重)。⑤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①保管字號:103年度院安字第139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6號卷一第54頁。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030700009號鑑驗書影本1份暨扣案物照片2張(見103年度偵字第8421號卷第104、106、212至213頁)。6甲基安非他命①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6)。②檢品外觀:透明結晶。③送驗數量:0.6238公克(淨重)。④驗餘數量:0.6209公克(淨重)。⑤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①保管字號:103年度院安字第139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6號卷一第54頁。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030700009號鑑驗書影本1份暨扣案物照片2張(見103年度偵字第8421號卷第104、107、213頁)。7甲基安非他命①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7)。②檢品外觀:透明結晶。③送驗數量:0.8334公克(淨重)。④驗餘數量:0.8289公克(淨重)。⑤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①保管字號:103年度院安字第139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6號卷一第54頁。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030700009號鑑驗書影本1份暨扣案物照片2張(見103年度偵字第8421號卷第104、107、213頁)。8甲基安非他命①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8)。②檢品外觀:透明結晶。③送驗數量:0.6584公克(淨重)。④驗餘數量:0.6558公克(淨重)。⑤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①保管字號:103年度院安字第139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6號卷一第54頁。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030700009號鑑驗書影本1份暨扣案物照片2張(見103年度偵字第8421號卷第104、108、2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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