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291號原告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逸倫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 律師
梁郁翎 律師被告 劉世雄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1450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係原告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行使職務,為處理公司事務之人。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9月16日原告第7屆第5次董事會議時,提案投資美國RaltronHolding公司(以下簡稱Raltron公司)800萬美元,惟因出席董事 陳金龍 (起訴狀誤載為 李金龍 )、 游禎榜 等表示當時Raltron公司已積欠原告應收帳款約新臺幣(下同)2.5億元,故決議須先委請會計師及律師進行實地查核後,再另案評估。詎被告竟意圖損害原告之利益,違背董事會決議,擅自於94年10月6日指示原告會計主管 蔡玉媛 匯款50萬美元予Raltron集團之RaltronTechnologyCo.LTD,經蔡玉媛以未經董事會決議拒絕;然被告於翌日(即94年10月7日)再度指示蔡玉媛匯款,蔡玉媛始遵行指示匯款予RTC公司,但將上述過程以書面紀錄於匯款傳票中。嗣該筆50萬美元匯款,經會計師於94年度財務報告中認列為呆帳,致生損害於原告,為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於100年11月4日以100年度易字第1450號判決無罪,依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江奇峰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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