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補字第1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宜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葉燕蓉附表一:
┌───────────────────────────┐│(一)聲請人列有房租5000元之支出,應提出完整租賃契約資料││(包含契約當事人、租賃期間、租金數額、支付條件、承││租房屋地址、租金繳納記錄等事項)。另有關所列健保││、水電瓦斯、交通、醫療、保單借款等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亦請一併提出。若無法提出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二)所列長女扶養費4000元,是否包括其餐費及醫療費?請予││說明。│├───────────────────────────┤│(三)就財產清單所列財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保單現值││查詢資料、最新登錄之存褶影本、機車行照影本)│├───────────────────────────┤│(四)若有保單質借,應將該保險公司列入債權人清冊(有擔保││債權),並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及影本6份。│├───────────────────────────┤│(五)預納郵費新臺幣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