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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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告 吳楊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岩佳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