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5號原告 湯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蘭香 間給付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