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41號原告 蘇賴來妹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
蘇麗卿 被告 賴劉春蘭 訴訟代理人 賴泳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前雖因聲請調解繳納調解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然因本件調解不成立經兩造同意進入訴訟,自應再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5,000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苗栗縣○○鎮○○段○○○○號、411-1地號土地面積共25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300元=1,0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2,000元,原告應再補繳9,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