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38號聲請人 曾建源
一、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曾國義 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