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救字第18號聲請人即原告 沈文琴 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方昭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起訴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4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鈞院98年度婚字第162號民事判決、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影本為釋明,是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