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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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75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23日上午9時45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被上訴人以書狀就其主張抵銷部分之請求權依據及其明細一一說明,繕本逕寄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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