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張閨萍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萬元,折合銀圓壹仟柒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拾貳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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