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居所係在台東縣○○鎮里○里○○鄰○○路○○號,而其犯罪之地又係在台南市,均非屬本院轄區。被告復均陳明未曾在本院轄區內施用毒品,公訴人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蔣得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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