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張閨萍 右原告與被告 蕭貞娸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萬柒仟叁佰貳拾肆元,折合銀圓捌佰玖拾叁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捌萬玖仟叁佰伍拾捌元元,折合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零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