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07號聲請人 劉熔棋 相對人 王萬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24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負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24日起至95年10月2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95年10月23日,經94年10月26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4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並簽發發票日為94年10月24日,面額3,000,000元,到期日為97年10月24日之本票一紙為證。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一紙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台北市│南港區│麗山│一│128│田│1354│1/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26│台北市南港區研│台北市南港區麗│鋼筋混凝土造│1層:104.22│陽台:│全部│││││究院路3段263│山段一小段128│2層樓房│2層:104.22│10.79││││││號│地號││合計:208.44│平台:││││││││││10.79││││││││││屋頂突出物││││││││││: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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