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萬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萬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罰金部份應執行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罰金刑部份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水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