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交上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4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嫦娥
宋玉霞上一人輔佐人宋建富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53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呂寧莉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硯溱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