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一九號
上訴人成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金源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右聲請人因與乙○○、甲○○間減少價金事件,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返還上訴人訴訟費用壹仟肆佰玖拾玖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以下同)二百零二萬六千二百六十二元,應繳第三審裁判費為三萬一千六百四十六元,惟上訴人向本院繳納三萬三千一百四十五元,有統一收據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溢繳部份應裁定返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許文章法官游婷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