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拾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19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13之罪,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230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15至18之罪,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610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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