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子女之姓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之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固有明文,惟該條項所稱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係指就已發生之原因事實在客觀上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而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之虞,則非該條項所稱之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此觀同條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幼即經養父母收養為養女,養父母亦因無法生育而別無其他子女,故聲請人之養父母於聲請人結婚時即與男方家長協議,聲請人婚後第1個小孩從母姓即從聲請人姓,以傳承養父家香火,但當時法令尚不容許婚生子女從母姓,故聲請人長子出生後無法依約從聲請人姓,仍從其父姓,而聲請人養父在多年前已過世。聲請人長子 葉文華 已33歲,平常努力工作、安分守己,但不論在感情方面或事業經濟方面,常常遇到挫折,事事不順,聲請人為此求助神佛力量以助長子逢凶化吉、運途順利,聲請人因此得知訊息,似係聲請人養父之祖先對聲請人長子葉文華未能從母姓而有所怨言,間接影響長子葉文華之運勢,為對聲請人養父母及祖先有所交代,並改變聲請人長子葉文華運途,爰聲請變更聲請人之子葉文華之姓氏從母姓「江」。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葉文華姓氏從母姓「江」,僅泛稱因聲請人未令葉文華從母姓「江」,致聲請人養父方已過世之祖先影響葉文華運勢,然聲請人並未提出葉文華之姓氏對渠有何不利影響之具體事實及證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葉文華之姓氏為江,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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